工地干活一年多,20多万工钱难要回;仲裁判应支付工资法院判决不用付

据王先生反馈称,经人介绍在河北魏县一工地干活后工钱难要回,申请仲裁后裁决应支付工资,“结果对方回本地法院上诉后,说我没直接入职,不用给我付工资,我也不知道该咋办了。”

>>当事人:在工地干活一年多,想要工资迟迟未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先生2020年12月30日经孙某介绍,来到河北省魏县滨河名著小区项目干活,一直在此干到2022年7月。“平时住在工地,中间给过部分工资,后面有21.8万元,一直没给。”王先生说,孙某2022年6月打了欠条,签字确认了工资218000元未付。

王先生说,孙某2022年6月打欠条签字确认218000元工资未付

“工程是给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工公司)干,他们包给了一个叫闫某的人,闫某找了孙某,孙某找的我。我也找过天津建工公司,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投诉到了劳动仲裁委。”王先生说,2022年8月,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2022年12月17日,魏县仲裁院认定,天津建工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王先生和天津建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工公司支付王先生拖欠工资218000元。

王先生本以为裁决了就能拿到工资了,结果天津建工公司将他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我没和天津建工公司签合同,找我来干活的孙某也不是他们公司的人,所以不存在劳务关系,不用付我工资。”王先生说,一年多已经过去,他们始终拿不到工资,“本来魏县裁决了应该支付,今年4月天津南开法院打了我个措手不及,现在彻底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已经在天津判了,我去魏县法院起诉也没有管辖权,我再去天津打官司,赔得更大,我就是辛辛苦苦干了活,想要回自己的工钱,咋就这么难。”

7月10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王先生一案首席仲裁员闫女士,电话接通后被挂断。记者试图联系孙某,电话未接通。

>>魏县劳动仲裁委:

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该支付工资

7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上看到,申请人为王先生,被申请人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2020年12月30日经孙某介绍到被申请人处承建的魏县滨河名著小区项目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技术、招聘工作,与孙某约定的工资是每月16000元;在当庭调查询问时,被申请人称虽然认识孙某,但是孙某不是被申请人处职工,该被申请人处也没有与孙某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

该委认为,天津建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闫某,闫某又与孙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王先生经孙某介绍到天津建工公司承建的魏县滨河名著项目工地工作的,并在庭审时递交了“孙某签字认可拖欠其工资218000元的纸质材料”。

天津建工公司庭审时称,2022年7月30日辞退了闫某,之前承闫某是其公司职工,而王先生是2022年7月6日因被拖欠工资离开被申请人工地的,且在此期间,天津建工公司未通知申请人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天津建工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参加被申请人处考勤、电子刷脸打卡,参加公司组织会议及活动安排,王先生是在闫某被天津建工公司辞退前离开工地的,故王先生工作情况属实。关于王先生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18000元的工资问题,天津建工公司对于拖欠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单位的用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申请人诉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予以认定。

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18000元。

魏县劳动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18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付工资

“由他人招聘至涉诉工程项目,未在公司办入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在今年4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为王先生。

法院查明,原告公司与闫某等人曾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涉诉魏县滨河名著小区项目由其承包,合同还约定乙方自行聘用的管理人员必须是与甲方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后闫某入职原告公司,案外人孙某非原告公司员工。

再查,2022年8月11日,被告以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为由,向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魏劳人仲案[2022]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资218000元。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来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等多方因素。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经庭审查明可知,被告系案外人孙某招聘至涉诉工程项目,未与原告办理任何入职手续,岗位及工资标准均系与孙某协商。因孙某并非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工资亦非原告公司发放,且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被告不受原告的人事、考勤制度管理,被告的工作内容亦非由原告安排,上述事实均不能体现原被告之间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主张欠付工资问题,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无需以用人单位身份担负向被告支付工资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王先生支付拖欠工资 218000 元。

>>律师说法

搞清误区:并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算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付工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并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算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片面地认为天津建工公司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错误的。

赵良善强调,天津建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闫某,闫某又与孙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而且王先生经孙某介绍到天津建工公司承建的魏县滨河名著项目工地干活是事实,况且王先生参加天津建工公司处考勤、电子刷脸打卡等,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天津建工公司与王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津建工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资。

如何维权:不要放弃上诉权,

15天过期不要怕,半年内仍可申请再审

赵良善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劳动者不要放弃上诉权,可在15天内依法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王先生的情况,赵良善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王先生可在半年内依法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即再审申请),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防范提示:警惕层层转包留证据,切勿与个人建立用工关系,

查看用工单位用人资质,务必与用工单位签合同

在工地找工作,活干完了钱难要的情况屡屡发生,有时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不见得能讨回工资。那么,农民工应该如何防范?

赵良善提醒,农民工尽量通过正规的招聘网站找工作,务必与用工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查看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劳务资质,尽量到用工现场进一步核实工程是否存在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切勿与个人包工头建立用工关系,莫轻信个人包工头的各种许诺,不然会陷入个人包工头跑路、自己投诉无门的窘境。在干活中,农民工也要注重取证,比如保留工作服、工作帽、饭卡、工资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免得日后维权时遭遇举证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编辑 董琳

来源:华商报 编辑:吴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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